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,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,依法对“一府一委两院”行使监督权,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。然而,必须明确的是,监督权本身也需要接受监督。若失去监督,监督权力就可能偏离人民意志,甚至引发政绩观错位、权力滥用等问题。因此,“监督者首先要受监督”不仅是一种政治自觉的体现,更是制度运行的内在要求。人大只有在自觉接受人民监督的过程中履行职权,才能让人民真切感受到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,民主在实践中发展”。如此,人大才能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。
人大监督的权威性源自其人民性。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,对人民负责,受人民监督。这一制度设计表明,人大的一切权力,包括监督权,都来自人民的授权。一旦监督者脱离监督,就会切断与人民的联系,监督的正当性也会大打折扣。在现实中,一些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还存在“重形式、轻实效”“重程序、轻回应”等问题,究其根源,主要还是监督过程缺乏透明度,群众参与不充分和监督结果未能及时反馈。这不仅削弱了人大监督的公信力,还影响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效果。为破解这一难题,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:一方面,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。通过代表家站点、基层立法联系点、线上民意平台等途径,让群众能够便捷地表达诉求、提出建议。例如,部分地方推行“代表接待日”“民生议事会”,将人大监督与群众关切直接关联,既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,又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。另一方面,强化监督过程的公开透明。人大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执法检查、组织专题询问、听取专项报告等监督活动时,应主动向社会公开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,进一步扩大群众、代表参与或旁听的广度和深度,透明过程和结果,确保监督在阳光下进行。
与此同时,人大要主动将自身工作置于代表和群众的评议之下。每年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,并接受满意度测评,这是落实“受人民监督”的具体举措。一些地方探索出“代表履职积分制”“监督工作群众评议制”,把群众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,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。只有让群众能够“看得见、说得上、评得了”,人大监督才能真正贴近实际、具有说服力。
“监督者首先要受监督”,并非是对人大权威的削弱,而是对其合法性的巩固。人大只有以开放的姿态接受人民监督,把群众的“急难愁盼”作为监督的方向,把人民的“满意度”作为履职的标准,才能确保监督权始终服务于人民福祉,真正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。















